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日前,蓬莱法院审结了一原因法人改动而引起的土地租借合同争议纠纷案,判定原告徐某土地租借合同依然有用。
1999年,某村乡民徐某以十万元的价格承揽了本村村委会的一处砖厂,2001年承揽到期。2002年,砖厂执照被工商行政部门依法撤消。该村村委会原负责人便与徐某洽谈签定了30年的土地租借合同,每年租金两万元,由原告自行处理砖厂的经营执照,自主经营。在合同签定后,徐某交付了2002年至2004年的租借费。2005年,该村村委会换届选举,新一届村委会负责人就任后,以为此合同约好的土地租借费太低,应按照1999年的承揽价,即每年十万元来收取。两边为此发生争执,原告遂向我院提起诉讼。
法院审理以为,合同是两边当事人之间建立、改动、停止民事联系的协议,依法建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。徐某与原村委会负责人签定的合同未违背有关规定法律规定,应视为有用合同,即便该村的法定代表人更换了,也不能因而改动合同的效能,故法院支撑了原告的诉讼请求。